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有关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现就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省范围内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均应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具体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继续教育形式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和其它形式相结合的学习方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90 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应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参加现场培训和网络继续教育每天累积不超过10学时,每学时折算为3学分。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以后年度。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五、有关衔接问题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将在我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在开始继续教育前,应首先在会计之星网站(www.kjzx.cn)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2.应参加但未参加2018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会计之星网站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上进行补学,学习完成后系统自动确认学分。已参加2018年面授或其他形式继续教育但未及时登记的人员,应按照我省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申报,财政部门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人员登记工作,此后将不再受理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申报。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财政部门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山西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用信息档案。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人员应当在2020年底前改正。
六、其他事项
1.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2.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备案的继续教育面授培训机构和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继续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对于违反规定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条件。有能力自行组织培训的用人单位要充分考虑行业领域和不同层次会计人员的实际需求开展培训,并主动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9日